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张某某(旗),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干部,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少、婚后经常生气。随着三个孩子的出生,双方的夫妻感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厉害,被告疑心太重,不照顾子女。原告多次与被告交谈,希望被告以家庭为重,好好生活,但毫无改观。2009年2月的一天,被告带领其家人到郑州管城区,将原告经营的店铺毁坏,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三个子女,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共同债务依法分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的起诉不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很好,并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自2009年农历4月3日被告发现原告有第三者后,双方才开始生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4年1月12日同居生活,于2004年2月9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共生育了三个子女,长女刘某月,X年X月X日生,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女刘某珠,X年X月X日生;长子刘某豪,X年X月X日生,现都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张某某现未孕,亦未在中止妊娠6个月内。被告张某某因发现有一个叫高憋子的人经常给原告刘某某的手机上发暧昧短信开始生气,并于2009年农历2月28日原、被告开始分居,一直至今。被告及其家人于2009年农历2月29日到郑州市管城区原、被告经营的鞋店内将店里的部分物品进行了毁坏。被告结婚时带到原告处的婚前财产目前在原告处的有:四组合柜一套、三组合矮柜一套、双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两个、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张、电视柜一个、小方凳四个、大椅子两把、吃饭桌一张、盆架一个、床两张。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久运电动车一辆、飞鸽电动车一辆、星星牌冰箱一台,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照片、书证、结婚证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结婚多年,且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4月份发现有别人给原告刘某某发的暧昧短信内容后才开始与原告生气并分居,分居尚未满二年;被告为了给三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现对原告过去的所作所为表示谅解,强烈要求与原告和好,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李清淮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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