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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某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詹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XX,系詹某姑父。住淮滨县X镇。

被告杨某乙,男。

原告詹某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结婚。X年X月X日生一长子,取名杨XX。2009年3月又生一次子,取名杨XX。双方婚后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几年感情尚好,自2008年以后,被告在外打工,与她人胡混。原告到被告打工地点(大连)找被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同居,然后还殴打原告。从2009年4月,原、被告便分居生活,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接,被告还发短信,打电话威胁原告,要把原告整死。无耐,原告到上海打工,原告在上海打工期间,被告还不断发短信,要与原告离婚。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近三年。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子,原告抚养次子杨XX,被告抚养长子杨XX,互不付抚养费。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月结婚,X年X月X日生一长子,取名杨XX;2009年3月,又生一次子,取名杨XX。双方婚后,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感情尚好,共同在大连打工,自2008年以后,双方为家务琐事不断吵闹。2009年3月,原告生次子时,被告仍在大连打工,没有回家来。原告生次子满月后,小孩交给公婆领养,自己到上海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分居生活打电话时就不断吵闹。2010年6月和8月,被告给原告发短信,要把原告弄死弄残。2011年2月被告不断还给原告发短信,要原告死,并称要起诉离婚。2011年3月,被告仍给原告发短信“想想离婚咋办吧”。此案庭审时,被告未某庭。审理后,经调查被告杨某乙之父杨XX,原、被告婚后两子,生下后就有被告父母领养,现随被告家人一起生活。杨XX并称小孩不给原告詹某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自从2009年4月始,双方为家务琐事吵闹分居生活后,双方又在短信交往中,被告要把原告弄死、弄残,并表述要起诉与原告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两子,根据具体情况,原告要求各抚养一个,有一定的道理。次子杨XX刚满两周岁,原告要求抚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詹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

二、双方婚生长子杨XX,由被告杨某乙抚养,婚生次子杨XX由原告詹某抚养,互不付抚养费。小孩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明光

审判员丁胜明

审判员任远庆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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