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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犯诈骗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孔某,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Im河区人民法院审理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钱某某以曾任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且与中央多名领导关系很好为由骗取赖xx的信任,多次带赖xx去北京等地找关系接工程等过程中,骗取赖xx现金x元;

(二)在此同时,经他人介绍被告人钱某某认识了时任总参兵总部装备局副局长的张xx,谎称自己过去在中央军委当秘书和有资金想找投资项目,骗取张的信任。后领着张xx以及张xx介绍的技术专家尹xx(海军装备部装备技术研究所工程师)、刘xx(华中科技大学教授)等人到信阳,利用张xx的身份等,骗取了河南航天局领导杨xx、黄xx等人的信任,与其签订合作合同经营公司,被告人钱某某入干股并出任总经理,以买零配件为由,骗取航天局现金15万元。2008年4月,因合作经营公司项目没中标,河南航天局与钱某除了合作关系。

(三)2008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用上述相同的手段骗取北京三岭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石xx的信任,成立“北京东方洛马科技有限公司”,骗取石xx人民币21万元及价值40余万元的奥迪轿车一辆。案发后追回奥迪轿车退还石小强。

(四)2008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认识了西安铁路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陈x,谎称自己是中央军委秘书局的,可以帮助陈x搞科研项目,在签定合作合同后骗取陈立现金22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赖xx、黄xx、杨xx、石xx、陈x等人的陈述,证人张xx、尹xx、刘xx、陈xx、吴xx、尹xx、杜xx等证言,信阳空军一航院的证明、银行存取款凭条、扣押清单、合作合同、购车票据、抓获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赖x元、石xx21万元及价值40余万元的奥迪轿车,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河南航天局15万元和骗取西安铁路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陈x人民币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诉人钱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适用法律不当,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所称“原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银行存取款凭证、构车票据、信阳空军一航院证明等书证、被害人xx、石xx的陈述、证人尹xx、尹xx、刘xx等人证言与上诉人钱某某的有罪供述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曾任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一局办公室主任且与中央多名领导关系很好、能够接到工程、拉到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赖xx、石xx的信任进而骗取赖x元、石xx21万元及价值40余万元的奥迪轿车的事实。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所称“原判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适用法律不当,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钱某某在分别与河南航天局、西安铁路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合作运行项目等形式空手套取河南航天局15万元、西安铁路电子有限公司22万元,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某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适当,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运忠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代理审判员张建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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