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学。
法定代表人:宋××,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该校职员。
委托代理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章××,局长。
上诉人××中学(以下简称××三中)因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管理委员会、漯河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中的委托代理人孙××及万××、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及李×、原审第三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教育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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