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汇萃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权某某产品质量纠纷案

时间:1999-07-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洛经终字第313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判决书

(1999)洛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汇萃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吉利区X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系权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李向前,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汇萃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萃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1999)吉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汇萃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上诉人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李向前到庭参加诉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2月25日,权某某从汇萃公司购买一辆型号LF90-2的力发牌摩托车,价值5200元。权某某在使用摩托车期间,发现该车有质量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并在1998年1月18日到汇萃公司对摩托车进行了修理,汇萃公司表示故障无法修妥,同意权某某退车,并于1998年7月18日将权某某退还的摩托车退到该车的批发单位郑州三江公司,后,一直未退还权某某购车款。

原审法院认为,在摩托车出现质量问题并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江萃公司答应权某某退车要求,并将车收回退到郑州三江公司。之后却长期不将车款退还权某某,其行为又侵犯了权某某的合法权某,对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权某某要求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3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权某某曾在该车“三包”期内多次找江萃公司协商,提出所购摩托车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权某某的行为已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江萃公司提出的退车时该车已过“三包”期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某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退还原告摩托车款52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元。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负担。

江萃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权某某所购摩托车退到我公司时已过“三包”期,不属退车范围,我方收车仅为帮忙;2.权某某提供的一份我公司的维修作业单系伪证,因我公司的维修作业单是1998年2月10日才印制的,而权某某提供的维修作业单上填写的日期为1998年1月18日,且该单非我公司人员填写。权某某答辩称:1.该车购车时间为1997年2月25日,因质量问题到吉利区技术监局的投诉时间为1997年10月26日,将车退到送州三江公司的时间为1998年7月18日,因此该车退车时并未过该车的“三包”期限。2.我方向法庭提供的一份汇萃公司的维修作业单是汇萃公司工作人员所填写并盖有公章。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相同外,另查明:权某某因所购力发牌摩托车出现质量问题于1997年10月到吉利区技术监督局进行投诉,该局当时局长焦洛伟在投诉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该局公章。

本院认为,权某某所购汇萃公司的力发牌摩托车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时,汇萃公司答应权某某有退车要求并将该车退到郑州三江公司,后却长期不将车款退还权某某,其行为已侵犯了权某某的合法权某。权某某于1997年10月到吉利区技术监督局投诉的行为已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江萃公司称退车时已超过“三包”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1998年1月18日填写的维修作业单上加盖有江萃公司的公章,汇萃公司提出该维修作业单系伪证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权某某提出赔偿经济损失3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但对赔偿损失部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吉利区人民法院(1999)吉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第一条即“汇萃公司退还胭脂摩托车款5200元”;撤销第二条即“汇萃公司赔偿权某某经济损失3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8元均由汇萃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牛永爱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苏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鹏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