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土桥镇X村龙虎坳组。
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住(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湘潭路桥公司汝城县至广东桥二级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男,该项目部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项目部副经理。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潭路桥公司汝城县至广东桥二级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承岗、邓朝阳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王某甲、湖南湘潭路桥公司汝城县至广东桥二级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原告送碎石到被告湖南湘潭路桥公司汝城县至广东桥二级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工地,被告拖欠原告碎石款x元,原告多次催讨均分文未付,并且电话也打不通,领导也左换右换,原告实在没办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湖南湘潭路桥公司汝城县至广东桥二级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辩称:欠原告何某某碎石款x元是事实,我方同意先偿还x元整,尚欠x元在2010年6月30日前还清,诉讼费我方同意承担。
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答辩与湖南湘潭路桥公司汝城县至广东桥二级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答辩意见相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湘潭路桥公司汝城县至广东桥二级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欠原告何某某碎石款x元,2010年3月19日付x元,尚欠x元在2010年6月30日前还清,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还款责任。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诉讼费3974元,减半收取1987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57元,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某雄
审判员朱承岗
审判员邓朝阳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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