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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汉族,现年33岁,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现年45岁,住(略),系鹿邑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男,汉族,现年36岁,高中文化,住(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7年,原、被告相识成为朋友,被告多次以其父亲生病,被告接管其父亲工厂需资金为由,借用原告x元,原告如数于2008年3月25日通过银行汇到被告账户上,后经原告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同期银行利息,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2008年3月25日)一份,证明原告邓某给被告刘某汇款x元。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

二、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鹿邑营业部出具的(略)的机主信息一份,证明手机号(略)的机主是被告刘某。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

三、出示手机短信息(机主为被告刘某的手机号(略)给原告邓某发的五条短消息),内容如下:1、“我有钱了也不会让你帮我的,我说过我会给你的,你逼也没用,就去法院起诉某也认了。”(2011年3月25日12时50分);2、“有一万就给你了,还让你说那么多吗,你认为怎么办就怎么办,说过了你去法院起诉某我也认。”(2011年3月25日13时11分);3、“我要有早就给你了,不会等这么久的,早晚少不了,干吗让你苦苦相逼。”(2011年3月25日13时16分);4、“我慢慢的还,我每个月2000的工资。”(2011年3月25日17时13分);5、“我现在没钱,慢慢的还,你非得一下打完,等攒够了一次打给你,账号我记着呢。”(2011年3月27日9时03分)。以上短消息证明2008年3月25日原告邓某汇给被告刘某的x元,是被告刘某向原告邓某借的款,经原告邓某多次催要,被告刘某拒不还款。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3月25日,被告刘某向原告邓某借款x元,被告刘某未某欠条,原告邓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x元到户主为被告刘某的卡号(略)。后经原告邓某多次催要,给被告发短信息,被告回信息称“我现在没钱,慢慢的还,你非得一下打完,等攒够了一次打给你,账号我记着呢。”被告至今未某还该款。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邓某借款x元是事实,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邓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欠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邓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同期银行利息,但未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关于利息的有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邓某欠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如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俊涛

审判员刘某华

审判员汲留杰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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