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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二、三、十九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莉,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祥,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699.5元,由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熊萍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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