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袁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李威亚,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袁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李威亚,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清,被告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陈某某诉称,其子张xx于2008年4月4日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后经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渤海财险xx公司和肇事者李xx及挂靠单位驻马店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二原告及其儿媳、孙子、孙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39元,其中包括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的生活费x.36元。该款由被告郭某某领取,经二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共同协商后,全部交由被告袁某某保管,被告郭某某因用该款为其子建房,现该款仅剩余x元,仍由被告袁某某保管,经二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二被告均不同意支付给二原告。请求:一、二被告支付二原告应得的扶养费x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完全属实,张xx因交通事故死亡后,xx分公司和肇事司机李xx共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39元,后被告郭某某与二原告协商一致,将赔偿款交由被告袁某某保管;并用该款为其子张xx建房,二原告均同意用其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张xx建房,现房屋已建成,赔偿款剩余x元,仍由被告袁某某保管。被告郭某某同意拿出x元作为二原告的生活费,不同意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袁某某辩称,二原告所诉不完全属实,被告袁某某只是代管该交通事故赔偿款。二原告之弟张x已从被告袁某某处领取x元,郭某某领取x元,原告张某某领取1400元,二原告之子张xx领取4600元,合计款项x元,已用于为张xx建房。现该款剩余x元,由于原、被告没有协商一致,本人无法支付,被告袁某某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4日,原告张某某、陈某某的长子张xx在驻马店市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8月8日,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及其子女张xx、张x、张x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告之一的xx财险驻马店公司应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交通费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张某某是x.67元、陈某某x.69元、张x.05元、张x.03元、张x.85元,上述款项合计x.29元,但该赔偿数额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该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xx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实际赔偿11万元,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x.29元,判令由肇事者李xx和其挂靠单位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赔偿六原告6929.99元。加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04.4元、财产损失420元,实得赔偿款x.39元。由于二原告和被告郭某某互不信任,后经协商原、被告均同意委托被告袁某某保管该赔偿款。并用该赔偿款为被告郭某某之子张xx建房,建房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曾从被告袁某某处领取现金1400元。2009年4月27日,为建房购买青砖支出1200元,同年5月16日,偿还因建房所欠他人水泥款200元。现房屋已建成,该款项余额为x元,因二原告和被告郭某某对该款项余额分配没有协商一致,该款仍由被告袁某某保管。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二原告取得了相应数额的扶养费,但该款项没有为二原告所支配,因此原、被告之间系扶养费纠纷。根据上述判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六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合计x.29元,其中含原告张某某扶养费x.67元、陈某某扶养费x.69元,上述判决书同时说明“根据2008年1月1日保监会公告确定,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六原告要求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xx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实际赔偿11万元,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x.29元,由肇事者李xx和其挂靠单位佳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赔偿六原告6929.99元。”综上所述,二原告扶养费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的赔偿款中所占比率为24.93%。具体计算方法:(x.67元+x.69元)÷x.29元。因被告xx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实际赔偿11万元,肇事者李xx和其挂靠单位xx公司实际赔偿6929.99元。故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实际应得扶养费为x.65元。具体计算方法:(11万元+6929.99元)×24.93%,由于建房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曾从被告袁某某处领取现金1400元,并于2009年4月27日,为建房购买青砖支出1200元,同年5月16日,偿还水泥款200元。从上述二原告的行为中不难看出,用赔偿款为被告郭某某之子张xx建房二原告是认可的。现房屋已建成,包括二原告应得的扶养费在内的赔偿款总额已相应减少。原、被告因余款的分配问题发生矛盾后经汝南县X乡司法所调解,均同意从余款中分出1.5万元,作为二原告的扶养费,庭审中原、被告仍认可这一事实但就下余款项由谁保管发生分歧。原告要求保管为其孙子日后结婚用,被告郭某某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该款应由自己保管,因此双方未协商一致。俗话说:“积谷防荒,养儿防老”,现二原告年岁已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论是从精神方面还是物质方面来讲老年丧子的悲痛对他们都无疑是非常沉重的打击。现在二原告最大的要求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因二原告并未实际得到其应得的扶养费数额,而余款为被告袁某某所保管,故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由于该赔偿款余额中不仅包含二原告的抚养费,还包含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家人的精神抚慰金和子女的抚养费,所以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扶养费x元,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二被告以支付二原告x元为宜。根据上述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陈某某扶养费x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红卫

助理审判员秦献忠

人民陪审员郭某建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邓华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