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重庆市XXX人,住重庆市x,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19XX年1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XXX,住荣昌县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X区人,住荣昌县X区欧凯电器公司,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X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1)荣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XXX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XX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上诉人X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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