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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镇X村X号X室。

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物业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物业诉称,被告xx系上海市xx区X镇X村X号X室的业主。2007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居住小区的上海市xx区X镇江海四区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自2007年2月至2009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665.60元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计665.60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778.75元。

原告xx物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各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

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1份,旨在证明被告xx系上海市xx区X镇X村X号X室房屋业主的事实;

3、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上海市xx区X镇江海四区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原告收取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依据。

被告xx未作辩称,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xx物业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xx系上海市xx区X镇X村X号X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5.44平方米。2007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居住小区的上海市xx区X镇江海四区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上海市xx区X镇江海四区业主大会选聘原告对上海市xx区X镇X村施行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期限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多层住宅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应当自欠费的次月起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原告实际进行物业管理至今,而被告从2007年2月起至2009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未缴纳。经原告向被告催讨物业管理费无果后,遂于2009年12月28日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被告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作为业主理应按照约定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其未按约按时交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2月至2009年3月期间物业管理费665.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可从次月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而被告现未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提出的滞纳金数额已超过物业管理费本金,本院应适当予以调整。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7年2月至2009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65.60元。

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66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苏姝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审判员苏姝

书记员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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