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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财政局与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财政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鼎军,广东天伦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

原告诉称:2001年7月,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通过置换重组的形式共同取得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对佛山市燃料总公司(以下称燃料总公司)享有的2500万元委托贷款债权。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阜外支行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燃料总公司。2001年8月1日,原告与燃料总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双方确认原告对燃料总公司享有1200万元债权,还款期限至2002年7月30日。2003年3月28日,原告与燃料总公司签订佛财2003年协字第X号《还款协议书》,确认原告对燃料总公司享有的债权,并约定该公司分期还款,最后还款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8月22日,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与燃料总公司三方就燃料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以其位于佛山市X路X号的办公楼(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略)号)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证号:佛府国用字[1994]第(略)号)、位于南海区X村的油库的13处房产(房产权证号:粤房证字第(略)-(略)号)及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油库内的所有设备用于抵押,原告与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对上述抵押物所占抵押权份额分别为48%和52%。此后,原告、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与燃料总公司三方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佛财交银2003年共抵字第0001、X号),燃料总公司以上述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本案借款和该公司所欠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债务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燃料总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还款协议》,确认原告对该公司享有债权,该公司以其位于南海区X村的油库内的设备为所欠原告的债务作抵押,原告所占抵押权份额为48%。

2003年12月31日,燃料总公司改制更名为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向原告承诺,原燃料总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全部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790万元及所欠利息(略)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逾期贷款利率,自2001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05年5月8日),共计(略)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佛山市X路X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南海区X村油库的13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油库内的设备)按所占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05年6月30日,原燃料总公司欠原告佛山市财政局债务本金690万元,原燃料总公司于2003年底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转制,成为本案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并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燃料总公司在本案的债务,即上述债务依法由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负责偿还。

二、在本协议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佛山市财政局对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抵押物与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共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原告佛山市财政局依法享有48%的优先受偿权:1、位于佛山市X路X号的房地产,即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略)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产;2、位于南海区X村佛燃油库的房地产,即编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略)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地产及其附着物。

三、原告佛山市财政局同意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在2005年11月1日前清偿完毕本案全部债务。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五、若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本案债务,则原告佛山市财政局有权申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全部债权强制执行,并按法律规定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同时,由双方共同指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对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包括本案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债务。如被告佛山市燃料有限公司按期清偿本案债务,则佛山市财政局告应及时申请撤销本案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安建须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迅桦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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