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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又名罗×,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X乡。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23日假释;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2011年3月4日被刑事拘某,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茜,被告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元月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罗××为达到以贩某吸的目的,将从“黑鬼”(在逃)购进毒品冰毒及麻古,先后5次贩某给吸毒人员姚×(不予行政处罚)、袁×(已判刑)吸食或者贩某,共计毒品冰毒2.7克、麻古14粒,得赃款1850元,被其挥霍。2011年3月4日,被告人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暂住的南县X镇红缘宾馆X号房间内,缴获毒品冰毒6.29克、麻古3.68克、手机2部、毒资13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元月,被告人罗××在南县第某人民医院附近将毒品麻古10粒贩某给吸毒人员袁×,得赃款450元。2011年3月3日,被告人罗××在南县X镇火宫殿附近将毒品冰毒1克、麻古1粒贩某给吸毒人员袁×,得赃款400元。两次共计毒品冰毒1克、麻古11粒,赃款850元,被其挥霍。

2011年元月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罗××在南县X镇南亚宾馆先后3次,将毒品冰毒1.7克、麻古3粒贩某给吸毒人员姚×,得赃款1000元,被其挥霍。

2011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吸毒人员姚×的主动配合下,在南县X镇森艺宾馆将被告人罗××抓获,在其暂住的南县X镇红缘宾馆X号房间内搜缴毒品冰毒6.29克、麻古3.68克,毒资1390元、装毒品用的透明塑料袋20个、POPO牌U525型手机1部、POLO牌手机1部。经鉴定,被扣押的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2011年3月4日,被告人罗××在南县X镇森艺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姚×、袁×的证言,南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姚×、袁×、罗××的尿样检测报告,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理化)字(2011)X号物证检验报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清单,南县公安局对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1999)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关于“黑鬼”在逃的说明,被告人罗××的到案说明,被告人罗××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某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犯贩某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POPO牌U525型、POLO牌手机各一部,依法应予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三、七某、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某,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

二、用作犯罪工具的POPO牌U525型手机、POLO牌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文胜

审判员贾志新

人民陪审员黄建华

二0一一年九月七某

书记员张兴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某百四十七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某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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