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诉被告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

被告齐某某,男。

原告张某诉被告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11月15日,齐某某经她手向她亲属借款十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07年7月还清。当时口头约定月息1%,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被告齐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某某于2004年11月15日向原告张某借款十万元,并写借条一份,注明2007年7月份还清。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举证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齐某某借原告款属实,拖欠不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十万元的借款。

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瑞玲

审判员杜鑫

代理审判员赵红梅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冬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