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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乙、周某犯盗窃罪一些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乙,男,汉族,现年23岁,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10年10月29日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2011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现年24岁,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11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乙、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乙、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5月9日8时许,被告人舒某乙、周某窜至安塞县X街“方圆名烟名酒“店内,盗走联想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某一部、香烟72条,共计价值为x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给被害人赔偿9000元。

2、2011年5月2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舒某乙、周某窜至陕西省蒲城县X路“兴隆名烟名酒店”内,盗走3条软中华,3条苏烟,2条蓝盒软芙蓉王,2条银白沙,价值为4024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给被害人赔偿3850元。

3、2010年4月某日,被告人舒某乙伙同潘某、马永锋(均已判刑)三人事先预谋,由马永锋出资,潘某在西安阎良区影剧院西门内永健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牌小轿车。2010年5月4日三人驾车窜至富平县境内盗走景文才等八家奶山羊共八只,在最后一次作案时,被富平县X村民发现,将车拦截,三人弃车逃离现场。后经富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八只奶山羊总价值为655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返还失主。

被告人舒某乙参与盗窃三起,价值x元;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两起,价值x元。

被告人舒某乙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出任何辩解。最后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出任何辩解。最后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9日8时许,被告人舒某乙、周某窜至安塞县X街“方圆名烟名酒“店内,盗走联想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某一部、香烟72条,经鉴定价值为x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给被害人赔偿9000元。

2、2011年5月2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舒某乙、周某窜至陕西省蒲城县X路“兴隆名烟名酒店”内,盗走3条软中华烟,3条苏烟,2条蓝盒软芙蓉王某,2条银白沙烟,经鉴定价值为4024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给被害人赔偿3850元。

3、2010年4月某日,被告人舒某乙伙同潘某、马永锋(均已判刑)三人事先预谋,由马永锋出资,潘某在西安阎良区影剧院西门内永健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牌小轿车。2010年5月4日三人驾车窜至富平县X村景文才家,盗走奶山羊一只,价值750元;三人又窜至富平县X村仇会茹家,盗走奶山羊一只,价值700元;三人又窜至富平县X村赵秀芳家,盗走奶山羊一只,价值1100元;三人又窜至富平县X村张珍珠家,盗走奶山羊一只,价值850元;三人又窜至富平县X村杨某女家,盗走奶山羊一只,价值750元;三人又窜至富平县X村赵栓娃家。盗走奶山羊一只,价值750元;三人又窜至富平县X村继爱莲家,盗走奶山羊一只,价值800元;三人又窜至富平县X村仇会玲家,盗走奶山羊一只,价值850元;三人在作案时,被富平县X村民发现,将车拦截,三人弃车逃离现场。后经富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八只奶山羊总价值为655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返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舒某乙参与盗窃三起,价值x元;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两起,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舒某乙的供述:2011年4、5月份的一天,我和“田四”、“老黑”三人在富平县城“自由人”游戏厅玩游戏,玩完游戏后“老黑”对我说:“要弄点钱,我说行”,老黑又说需要四个人,我就给周某打电话说:“有个人,要我们出去挣钱了,你去不去”。周某说:“去了”。我们三人在富平县的印象酒店门口等周某过来后,我们四人坐上车,从耀县上的高速,走到内蒙鄂尔多斯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我们开车到了安塞建华寺下了高速,走低速在安塞县城转了几圈,我们在安塞县城的一个地方等着,到了晚上一时许,我把车停在我们盗窃的那家店门口(方圆名烟名酒店),“老黑”上去撬门,“田四”在车上望风,我和周某也在车上坐着,“老黑”把门撬开以后,我让周某下了车,“老黑”和“田四”从店里往外面转移香烟,周某负责把拿出来的香烟送到车上,完了以后,我们就驾车上了高速直接到了西安,我和“老黑”把烟卖了一万多元,我和周某共拿了六千元,其他的让“老黑”和“田四”拿走了。

大约是从安塞盗窃完回来十几天后,我开车还是我们四人,到了蒲城县城大概是晚上1时许,我把车停在一家烟酒店门口(兴隆名烟名酒),“老黑”上去撬门,“田四”在车上望风,我和周某也在车上坐着,“老黑”把门撬开以后,我让周某下了车,“老黑”和“田四”从店里往外面转移香烟,当时好像是店里没多少香烟,只偷了五条中华、三条蓝盒软芙蓉王,完了后我们就开车直接到西安,烟是我和“老黑”卖的,卖了两千六百元,我们四人每人分了三百元,剩下的挥霍了。

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马永锋和我一起吃饭的时候问我干什么呢,我说我没事干,马永锋说让我给他开几天车,我说可以。我问他开车干什么,马永锋告诉我说偷羊,刚好那段时间我也没钱花了,就同意了。过了几天的一个早晨,马永锋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开车,我过去后拉上潘某,我们三人就阎良出发到富平县X村X村子里边一家人门口有只奶山羊没人看护,我就把车停在奶山羊附近,马永锋从副驾驶位置下去拉奶山羊,潘某打开车后门子在车里接应。当时车的后排座位拆除了车里和车的后备箱是相通的,马永锋把羊车跟前在推到车里面,潘某把羊塞进后备箱,之后我们用同样的方法从庄里镇X村子里偷了8只羊,偷第八只羊的时候被村X村子里的人开始拦截我们,我对路不熟悉,把车开到一个死胡同内,在倒车时将车的前轮开到水泥路X排水沟里,开车没法动了,这时过来几个人不知道用三妈东西吧车的挡风玻璃砸碎了,之后我们三人就下车逃跑了。

(2)被告人周某的供述:2011年5月5日下午,舒某乙让我和他去内蒙玩,还叫了丑娃和小毛,他们两个是第一次见面,舒某乙开车我们三个作车,玩了2、3天。5月8日我们四人到了安塞舒某乙说我们去偷东西,没钱花了,我们三个同意了,我们开车到二道街方园名烟名酒店里偷了60多条烟,我们就离开安塞,舒某乙卖到西安了,他一个人去的,回来给我们说卖了9000元钱,给我了1000元,其他的钱我不知道。我们回到富平县后,呆了10多天,舒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蒲城那里有个杨某城纪念馆,让我去那里玩,还是我们四个人就去了蒲城晚上2、3点,舒某乙说他输钱了,现在没有钱花了,偷点钱花,我们三个就同意了,我们开车来到蒲城县城里面“兴隆名烟名酒店”,舒某乙把门撬开,我负责在车里整理烟,他们三个进去偷了八条烟,我在车上坐着了。当天晚上我们返回富平了。烟让舒某乙卖了,没有给我分钱。两次都是舒某乙开来的车,也不知道从那里来的。舒某乙是我小学同学,住富平县X组。丑娃和小毛是舒某乙的战友,年龄和我差不多,关中口音。

2、同案犯供述(舒某乙在富平县盗窃奶山羊案的同案人员供述),(1)同案犯潘某(已判刑)供述:2010年5月份初,我与舒某乙、马永锋三人从阎良出发到庄里镇X村子里盗窃8只奶山羊。结果在盗窃第八只奶山羊时被村民发现,并且在拦车的过程中把我们驾驶的车挡风玻璃打碎了我们就弃车而逃了。

2011年4月份的时候,马永锋找到我让我和他叫上舒某乙一块去偷奶山羊,我手某紧就答应了。于是马永锋就给我两千元让我在阎良租车,由于我是洞川人在阎良租不下车,我就叫一个我认识的卢小柏(和我是朋友有暧昧关系)的女的帮忙租了一辆黑色的起亚赛拉图轿车,车牌号我不记得了,老板叫王某民和芦小柏是一个村的。在芦小柏的担保下我才租到了车,一共交了500元押金,1500租车费用,当时我给租车的老板说是要帐了急需要车,需要10天左右时间。就这样租到车就开始盗窃奶山羊了。

马永锋是驼背,也没驾照所以才要我租车的。在偷羊之前他告诉我偷到羊后所得利润三人平均分配,他是怎么给舒某乙说的我不知道。

2011年5月初的一天,舒某乙开着我租的那辆轿车,车牌号我不记的了。我只知道车上装一副假牌照尾号是“686”,马永锋在副驾驶座上,他两叫上我,我上了车在后排坐着,后座拆了是空的,假牌照和后座都是他们两人拆掉的的。我不知道。之后我们从阎良出发,经过富平县X镇路上是马永锋做向导,我们看见一户人家门口栓一只奶山羊,附近也没人照看所以就有马永锋下车吧羊牵到车跟前我把羊拉上来转移到后备箱里,就这样我们一直从庄里镇X镇盗窃八只羊,知道被人发现。在村民把车玻璃砸碎后,我们弃车而逃了。跑出村子以后,我们三人就在一条水泥路拦下一辆车回到了阎良。

我们的分工就是,舒某乙负责开车,马永锋负责带路和下车把羊牵过来,我负责把羊拉上车转移到后备箱。由于我对富平不熟悉所以不知道羊是具体在那偷得。

我们三人回到阎良怕事情败露,公安机关很快就会透过车查到王某民,于是马永锋就叫我给芦小柏打电话把王某民叫出来,我不好意思打,最后还是马永锋拿我的电话给王某民打了电话,把王某民叫出来,在一个酒楼吃饭,我们把我们偷羊没有得手某,弃车而逃的事给他一说以后,得手某出一万块钱希望他把我们租车的资料换了。他没有同意,在舒某乙的劝说下,还有舒某乙答应王某民帮他把车要出来,王某民害怕车要不出来所以就同意了帮我们换租车的资料。

过了几天时间记不清了,舒某乙给一张“铁小军”的身份证我没仔细看,之后我很快找了一家办假证的地方,给“铁小军”办了一个假的驾驶证,我把这些东西给了芦小柏,芦小柏把这张身份证和假的驾驶证给了王某民,王某民用铁小军的身份证做了一份假的租车合同,我们以为这样就可以逃脱警察的侦查了。

王某民一开始不同意换假的租车资料,是在听了舒某乙的劝说和帮他和公安局要车,我感觉是王某民害怕车要不出来,才答应帮忙换假资料的。

“铁小军”身份证是舒某乙给我的,我拿到这张身份证就花了200元钱办了一个假的驾驶证,给我办证的人是我打野广告上电话联系的人没有露面。

王某民和芦小柏都是在我们三人盗窃奶山羊出事以后发现我们盗窃奶山羊的事。

(2)同案犯马永锋的供述(P54-63),其供述与潘某一致。并承认其是盗窃奶山羊一案的主谋。

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冯玉梅(女、家住安塞县检察院家属楼系“方圆名烟名酒店”老板)陈述,2011年5月9日早上6时许,我外甥发现我家的商店被盗了,防盗门被敲坏了,店里被偷了电脑、手某、香烟、酒具体的见报案材料所写,被盗物品价值x余元。我也没什么线索,我的店叫“方圆名烟名酒店”;(2)被害人冯玉花(系冯玉梅妹妹)陈述,2011年5月9日,白天我负责经营商店,晚上我儿子张哲在店铺睡觉,晚上就被盗了。我不知道具体盗了多少烟,这些只有冯玉梅知道,不过我听冯玉梅说:被盗前几天烟草公司刚送来一万多元的烟,店里以前也有一些没卖完的香烟;(3)被害人路建设(男、现住浦城县X路,系“兴隆名烟名酒店”老板)陈述,2011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我在浦城县X路开的兴隆名烟名酒店被盗了,一共盗了三条软中华价值1680元,三条苏烟1200元,两条蓝软芙蓉王某值1000元,两条银白沙价值144元,总价值4024元;(4)被害人仇会茹(女、汉族、家住富平县X镇,小学文化,农民)的陈述(P64-66):2011年5月4日早上8时许,我在家中做饭,我丈夫不在家,听见有村民你我家的羊不见了,我就赶快去羊圈看,发现我家的羊不见了,我就知道我家的羊被盗了,我就和村里的人一块找,没有找到。时候我听说官里镇派出所扣下一辆偷羊的车,车上有八只羊。我村的景文财家的羊也被盗了,我就和景文财一块去官里镇派出所看有没有我家的羊,结果去了以后我发现其中一只羊就是我家丢的那只。我记得那天早上有辆黑色的车经过我家门口,后来我家的羊就不见了,我家的羊价值800元左右;(5)被害人赵秀芳(女、汉族、家住富平县X镇,小学文化,农民)的陈述,2011年5月份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早上7时许,我家的羊就拴在我家的门口,我在家做农活,早上八点多的时候我发现我家的奶山羊被盗了,过了几个小时,听见村X镇扣下一辆盗窃奶山羊的车,车上有8只羊,我就和儿子张建峰去了官里镇派出所,结果发现我家的羊的确在哪里,时候就认领回来了。我家的羊是一直2年的羊,白毛、无羊角、无铃铛、价值在1200元左右;(6)被害人杨某女(女、汉族、家住富平县X组,农民)的陈述,2011年5月4日早上9时许,我在家中做饭,听见有村民你我家的羊不见了,我就赶快去羊圈看,发现我家的羊不见了,当时也没意识我家的羊被盗了,我就和村里的人一块找,没有找到。时候我听说官里镇派出所扣下一辆偷羊的车,车上有八只羊。我就去官里镇派出所看有没有我家的羊,结果去了以后我发现其中一只羊就是我家丢的那只羊,我家的羊价值800元左右,(7)被害人张珍珠(女、汉族、家住富平县X组,农民)的陈述,2011年5月份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我起得很早,我家的羊就拴在我家的羊圈里,我在做农活,早上9点多的时候我回家发现我家的奶山羊被盗了,过了几个小时,听见村X镇扣下一辆盗窃奶山羊的车,车上有8只羊,我就去了官里镇派出所,结果发现我家的羊的确在哪里,时候就认领回来了。我家的羊是一直2年的羊,白毛、无羊角、无铃铛、价值在1000元左右;(8)被害人赵栓娃(男、汉族、家住富平县X组,农民)的陈述,2011年5月份初的一天9时许,我那天没事就在家里打电话,听见我家的狗叫,然后我就往外走,刚出大门就发现一辆黑色的轿车从我家门口开过,结果我发现我家拴在门口的羊不见了,我意识到是那辆车上的人把我家的羊偷走了,就喊人追车,瞬间那辆车就不见了。事后听见村X镇扣下一辆盗窃奶山羊的车,车上有8只羊,我就去了官里镇派出所,结果发现我家的羊的确在哪里,时候就认领回来了。我家的羊是一直3年的羊,白毛、无羊角、无铃铛、价值在1000元左右;(9)被害人仇养民(男、汉族、家住富平县X组,农民)的陈述:2011年5月份4日10时许,我那天没事就在家里看电视,听见我家的狗叫,然后我就往外走,刚出大门就发现一辆黑色的轿车从我家门口开过,结果我发现我家拴在门口的羊不见了,我意识到是那辆车上的人把我家的羊偷走了,就喊人追车,马上有村民出来追上了汽车,并把车的玻璃砸了,之后车上下来三个人跑了,村X村民报案了,派出所的人来了以后就将车扣住了。车上有8只羊,后来我让我妻子把我家的羊从官里镇派出所领走了。我家的羊价值1000元左右;(10)被害人纪红莲(女、汉族、家住富平县X镇,小学文化,农民)的陈述,2011年5月份4日10时许,我那天在家里干活,听见有人喊:“偷羊了”我就赶快出去,看见我家的羊不见了,我很着急,这时我听见仇养民边跑边喊“抓偷羊的”他当时在追一辆黑色的小轿车,结果被村民拦住了砸碎了玻璃,车上的三个人弃车而逃了,人我们没追上跑了。车里有八只羊,我就打电话报警叫来了派出所的人。我家的羊价值800元左右;(11)被害人仇会茹(女、汉族、家住富平县X镇,小学文化,农民)的陈述,2011年5月4日早上8时许,我在水泥厂下班回来,在家里吃了饭,出门看见我家的羊不见了,我就和我妻子出去找,没有找到。这时候我听说仇会茹家的羊也不见了,我感觉我家的样式被盗了,后来听村X镇派出所扣下一辆偷羊的车,车上有八只羊。我就和仇会茹一块去官里镇派出所看有没有我家的羊,结果去了以后我发现其中一只羊就是我家丢的那只。我家的羊今年6月份卖了,卖了860元;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浦城县公安局对“兴隆名烟名酒”店进行勘查,现场防盗门被破坏,被盗物品为:三条软中华、三条苏烟、两条蓝盒软芙蓉王、两条银白沙,价值四千余元。后经安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4024元;(2)现场平面图:5月4日奶山羊被盗案的平面图;(3)现场照片:被告人舒某乙盗窃奶山羊的汽车、现场;(4)指认照片:潘某对盗窃奶山羊的现场进行了指认;(5)辨认笔录,1)被告人周某对舒某乙进行辨认,准确辨认X号就是舒某乙;2)被告人舒某乙对周某进行辨认,准确辨认X号就是周某;3)被告人周某对“方圆名烟名酒”、“兴隆名烟名酒”店进行辨认,准确辨认;4)已判刑的潘某对舒某乙进行辨认,准确辨认X号就是舒某乙。

5、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舒某乙、潘某、马永锋盗窃的八只奶山羊均返还失主。

6、鉴定结论,(1)方圆名烟名酒店被盗物品,安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x元;(2)兴隆名烟名酒店被盗物品,安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024元;(3)舒某乙参与的盗窃8只奶山羊,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550元;

7、谅解书证实,,(1)被害人路建设对周某表示谅解;(2)被害人冯玉梅对周某表示谅解。

8、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1)被告人马永锋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有六个月缓刑三年有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被告人潘某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舒某乙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周某生于X年X月X日。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可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乙、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某,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作案中均起积极的实施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白永胜

审判员赵帆

人民陪审员冯杰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蕊

关于被告人舒某乙、周某盗窃一案法律条文的适用如下: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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