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某、孙某申请吴某、赵某甲、赵某乙给付欠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依法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二被执行人给付三位申请执行人欠款x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同意将未到履行期的x元和本次应当支付的x,共计x元一次性支付给三位申请执行人,并当场进行了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解除赵某甲、赵某乙将位于江口街东江大道X号四间四层砖混结构楼房向安某、孙某、吴某的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宁

二○一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吕江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