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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三泉路派出所行政裁定案

时间:2004-10-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受终字第11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沪二中受终字第X号

上诉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陆某某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4)闸受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2004年9月20日,陆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三泉路派出所殴打陆某某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略).5元。原审法院裁定对陆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另,2004年1月5日上诉人曾就同一事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上诉人申请撤诉,原审法院以(2004)闸行初字第X号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上诉人陆某某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锦萍

代理审判员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沈亦平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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