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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周某,男,1971年10月2鋈谏虾∧率啬海搴觯甯咎。伦啬硐仿磐蚯秸h木村X组X号。

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因此,自诉人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上:

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

审判员李贤柏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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