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辛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某,又名辛某亮,男,X年X月X日出生。1992年6月8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09年9月15日被抓获,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君莉、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辛某某到朋友家喝酒,其间与吕某发生口角。酒后辛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办事处门前持水果刀将杨某、吕某扎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吕某某伤情已构成轻微伤。2009年9月15日,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吕某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辛某某向二被害人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并已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吕某某陈述、证人王新国等人的证言、前罪判决书、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损害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王红宇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