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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与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苗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201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杨某乙喝醉后来到原告苗某的采油井房因琐事与原告妻子何某发生争吵,并与鲁某、何某发生撕打,原告劝解时被被告将其左手无名指扳伤,致原告左环指近节骨骨折,在延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交某、住宿费等共计x元。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杨某乙赔偿原告苗某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某、住宿费等共计x元,于2011年9月10日前支付x元,剩余x元,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杨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人民陪审员张平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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