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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人民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潍民三初字第43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潍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50岁,现为山东省青州市文化馆馆长。住(略)。

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作品—散文《争画》,在中国作家协会、沈阳市文联发起的“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龙海杯’散文征文大赛”中获得一等奖,1994年2月大赛组委会向原告颁发了获奖《证书》。2004年原告发现《争画》出现在小学课本中,但作者署名不是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3、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被告不适格,因此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培峰

审判员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赵延秀

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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