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诉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1954年11月生。

被告李某乙,男,1970年7月生。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乙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被告在农村自带一些人从事建房活动,我被被告雇佣。2009年农历1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拖欠我工资1980元,并给我出具有欠条。经我多次追要,被告拒不付钱,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980元。

被告李某乙辩称,我拖欠原告工资1980元属实,但由于之前原告尚欠我1000元,现在我只欠他890元,所以原告的要求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系被告李某乙的叔叔。原告李某甲跟随李某乙从事农村建房活动,被告李某乙于2009年农历12月拖欠原告工资1890元,并出具有欠条。原、被告就此工资款返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工资款189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关于工资款项的一致陈述及有关书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农村建房活动,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890元,且出具欠条,被告应按欠条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劳务报酬,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欠其1000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劳务报酬189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乙中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新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