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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王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王某甲。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乙自由恋爱确立婚姻关系,1990年1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初婚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乙,现已成家。婚后我一直在外打工,被告在家照看孩子。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对我若即若离,为了年幼的孩子,我百般忍让。2001年2月被告与我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竟抛下我和孩子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我四处打听被告下落,可毫无结果。现我与被告分居已十年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乙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1989年自由恋爱确立婚姻关系,1990年1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王某乙,现已结婚成家。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为了生活,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照看孩子。后因生活琐事俩人经常发生争吵。2001年正月被告离家外出,原告追问其去向,为此发生吵架。被告即外出至今不知下落。又查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厦新”牌21寸彩电一台,VCD一台;无夫妻共同债务。2011年3月原告王某甲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外出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领取的结婚证,本院询问原、被告之女王某乙的笔录,本院对芦某、杜某某的调查笔录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理应珍惜婚姻家庭,但被告王某乙离家外出十余年,下落不明,致夫妻关系难以为继。现原告王某甲起诉离婚,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至今无下落,且原告离意坚决,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厦新”牌21寸彩电一台归原告王某甲所有,VCD一台归被告王某乙所有;

三、被告王某乙的个人物品归其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10元,共计91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王××

人民陪审员秦×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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