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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案

时间:1999-0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长刑初字第13号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汉族,初中肄业,禹州市X乡X村人,农民,因涉嫌诈骗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八月十八日被逮捕,现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君贵、代检察员段松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樊登、张国战等四人在平顶山至郑州市的公共汽车上以秘鲁币诈骗乘客范文立现金九百元,后因范文立之子范新强识破骗局,向张樊登追要被骗现金时,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国战等人对范文立父子围攻殴打,并帮助张樊登携带赃款下车逃窜,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没有参与殴打,并且去时我也不知道是骗人家的,我的行为构不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被告给张某某伙同张国战、张樊登、苏军玲、张小三(四人均在逃),经预谋后在许昌县X镇107国道上先后乘上平顶山市发往郑州市的公共汽车,在汽车行驶途中,由张攀登以秘鲁币充当英镑向乘客诈骗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国战、苏军岭、张小三充当诱子争相购买,诱骗乘客范文立以九百元人民币购买了三张秘鲁币,后因被害人范某之子范新强识破骗局,范文立父子向张樊登索要被骗现金时,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国战、苏军岭、张小三对范文立父子进行围攻殴打(致二人轻微伤),并帮助张樊登携带赃款下车逃窜,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准备下车逃跑时被同车乘客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害人范文立、范新强均证实在公共汽车上被诈骗现金九百元,后索要时被殴打的事实经过,并证实后来将张某某抓获的事实。

2、证人郭某伟所证实情况和范文立父子所证相互印证。

3、在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提取的秘鲁币在卷佐证。

4、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和证人证某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他人财物,当骗局被识破后,为窝藏赃款而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由诈骗转化为抢劫,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二十五条一款、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武燕子

审判员申健

人民陪审员陈秀月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吴俊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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