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X乡X村X组农民。因犯抢劫、盗窃罪1991年7月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犯罪2009年10月22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晚,王XX、武XX(均已判刑)伙同王XX(在逃)到汝阳县X镇X村将杨XX的一辆“东风”牌货车盗走。200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在明知为赃车的情况下,同武XX、王XX(均已判刑)以x元价格将该货车收购,三人将该车拆卸后卖掉,所得x元赃款三人分赃挥霍。经鉴定,该货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陈述,同案人王XX、武XX、王XX、武XX、武XX供述及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报案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材料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武某某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非机动车交易市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阎红军

审判员程长亮

人民陪审员司会芳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