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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当月19日转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X区看守所。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湖北工业学院艺术楼x教室,趁人不备,将欧阳某某装有一部联想旭日4C笔记本电脑、一部索尼W200数码相机以及人民币5200元的黑色电脑包盗走。后被告人许某将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相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450元。经鉴定,被盗联想旭日4C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40元;索尼W200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退还了赃款人民币5200元,已发还给失主。

2、2009年12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图书馆,趁胡某上洗手间之机,将其放在书桌上的联想x-x型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300元。经鉴定,被盗联想x-x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80元。

3、2010年4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一女生宿舍楼,见寝室门未锁,便溜门入室,将白某放于书桌上的惠普CQ40-637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300元。经鉴定,被盗惠普CQ40-637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780元。

4、2010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窜至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大楼X办公室,趁人不备,将装有普乐士U5-762H投影仪的黑色提包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被盗普乐士U5-762H投影仪价值人民币2460元。

综上,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许某先后窜至上述地点,盗走欧阳某某、胡某、白某及湖北经济学院的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投影仪及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所盗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

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许某再次窜至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X号教学楼X办公室,欲伺机盗窃时,被教师滕某抓获,随后被移送给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的亲属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欧阳某某、胡某、白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滕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其亲属主动代为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x元发还给失主欧阳某某、胡某、白某及被盗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丽霞

人民陪审员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张燕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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