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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河南体彩)主任,2010年12月挂职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市场管理与监察处,任处长,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某某、程某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常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1年河南省开展体育彩票销售业务以来,北京长城高腾信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腾)与河南体彩存在买卖彩票终端机的业务关系,北京高腾的副经理姚××负责河南市场,与时任河南体彩主任的被告人郭某保持着联系,以便使该公司销售的彩票终端机在河南境内的招投标中占据竞争优势。2006年2月份,姚××听郭某说国家跆拳道训练中心准备派其女郭××到韩国训练一年,为表心意,当月16日从自己的招商银行卡上以电子转帐方式转到郭某的招商银行卡上10万元。2010年春节前后,张××找到郭某借钱,郭某向姚××借款70万元给张××。张××提出归还后,姚××接郭某通知于2010年3月5日到郑州,饭后张××在郑州“大河锦江”饭店开的房间内将70万元交给姚××。次日早,郭某到姚××房间谈话期间提到近期要交集资房款,经济比较紧张,姚××为表示对郭某给予其公司的照顾,将52万元交给郭某。郭某于当日开车到开封将52万元中的50万元交给其姐郭××保管。上述62万元被郭某用于平时开销和购买房屋。2011年7月20日,郭某将收受的62万元退出。郭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以10万元系赠与、52万元系借款为由否认犯罪。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河南省开展体育彩票销售业务以来,北京高腾与河南体彩存在买卖彩票终端机的业务关系,北京高腾的副总经理姚××(另案处理)负责河南市场,与时任河南体彩主任的被告人郭某保持着联系,以便使该公司销售的彩票终端机在河南境内的招投标中占据一定的竞争优势。

2006年2月份,姚××听郭某说国家跆拳道训练中心准备派其女儿郭××到韩国训练一年,为在韩国便于消费,姚××提出让郭某办理一张招商银行卡,郭某将所办卡号告诉姚××后,姚××为表示自己的心意,于当月16日从其招商银行尾号为1557银行卡上以电子转帐方式转到郭某招商银行尾号为1333卡上10万元。

2010年春节前后,郭某的亲戚张××找到郭某借钱,郭某向姚××借款70万元给张××,后张××提出归还,姚××接郭某通知于2010年3月5日从北京乘飞机到郑州,三人共进晚餐后,张××携带70万元与郭某、姚××一同到郑州“大河锦江”饭店,在姚××所住房间内将70万元交给姚××。3月6日早上,郭某到该房间与姚××谈话期间提到近期要交河南省体育局集资房款,姚××为表示对郭某给予其公司的照顾,便从70万元中取出18万元,将其余的52万元给了郭某。郭某当日驾车到开封将52万元中的50万元交给其姐郭××保管,郭××与其夫王××将50万元分别存入开封的银行。

上述62万元被郭某用于自己平时开销和购买房屋。

2011年7月20日,郭某将收受的62万元退出到检察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某供认和姚××谈到其女要到韩国训练,姚推荐办招商银行卡后给其所办卡上转入10万元,及2010年3月5日归还姚××70万元借款后的次日早,与姚谈话时提到近期要交集资房款,姚××给其52万元,并供认“当时我的钱足够交体育局家属楼的房款”,“姚给我50万元一是和我搞好关系,二是业务上的感谢费,我在业务往来上给他们照顾,北京高腾在前两次中标过程某都是第一中标人,份额都是最高”与证人姚××证明听郭某说其女郭××准备到韩国训练后提出让郭某理招商银行卡,为表心意于2006年2月16日给郭某商银行卡转入10万元,并在2010年3月5日归还70万元借款的次日早上,郭某与其谈话时提到近期要交集资房款,经济比较紧张,为表示对郭某给予其公司的照顾,将52万元给了郭某相互印证,并有证人张××证明借、还70万元,证人姚××证明其妻张××取款,证人郭××及其夫王××均证明郭某让郭××保管50万元时说“这50万元现金是我的全部家底,我就这么多东西了,你们先给我存起来”及“大河锦江”饭店住宿证明、招商银行卡转账手续、开封农行和工行的存款手续相佐证;河南体彩营销部主任韩×证明“2007年郭某在招标会议上讲高腾公司是国有公司,和他们打交道放心,2010年郭某在招标会议上讲高腾公司是国有公司,和省体彩中心有合作关系”,河南体彩技术部主任董××证明“2009年郭某在招标会议上讲,高腾公司是国有大公司,乐德瑞和英特达都是民营企业,最后由郭某决定分配比例”,河南体彩主任助理兼财务部主任李××证明“2007年郭某在招标会议上对高腾公司重点作了介绍,说合作的时间长、产品质量好、服务好,尽量还用熟悉的品牌之类的话,我们都明白郭某是倾向于高腾公司,后来在打分过程某,确实给高腾公司打的分比其它两家的高”;证人杨××、赵×证明姚××负责河南市场营销,负责与郭某联络好关系,公司设有市场开拓费;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订购合同证明北京高腾于2007年、2009年、2010年采购彩票终端机的数量;河南省体育局党组关于郭某任职的文件证明郭某的职务;收款收据证明2011年7月20日郭某将收受的62万元退出到检察机关;另有常某人口基本信息、北京高腾营业执照、国家体彩中心终端机采购文件、姚××工资奖金情况、归案经过等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6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以10万元系赠与、52万元系借款为由否认犯罪,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主动退出赃款62万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赵晖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家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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