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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市某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

委托代理人牛素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X区CBD商务外环路X号蓝码地王大厦H层

负责人柴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某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X区X路X号

原告曹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公司)、商丘市某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出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高君华担任审判长,法官黄清培、韩明参加合议。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素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财险公司、某某出租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4日7时40分许,庞华伟驾驶某某出租公司的豫N-x号出租车沿凯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凯旋路X路交叉口北公交站牌处,超越其他车辆时,将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曹某碰倒致伤,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庞华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了解得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护某某等各项损失合计99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据此证明主体适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据此证明原告无责任。3、《保险单》二份,据此证明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4、原告《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X线检查申请报告单》、《CT检查报告》、《住院结算单》各一份,据此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的经过及支付的医某某用。5、商丘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工资表》三张,据此证明原告为该公司员工及工资收入情况。6、交通费票据11张,计110元。

被告某某财险公司、某某出租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案情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5、6,为原告三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和出租车票据,酌情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0年8月24日7时40分许,庞华伟驾驶某某出租公司的豫N-x号出租车沿凯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凯旋路X路交叉口北公交站牌处,超越其他车辆时,将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曹某碰倒致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庞华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某住院治疗3天,支付医某某750元,医某报销181元。出院时,医某建议休息4周。肇事车辆豫N-x号出租车在被告某某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另查明:1、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x元/年。2、2010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庞华伟驾驶被告某某出租公司的豫N-x号出租车沿凯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凯旋路X路交叉口北公交站牌处,超越其他车辆时,将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曹某碰倒致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赔偿数额依法确定。鉴于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某某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医某某按票据计算1张,计569元。2、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为x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天×28天=2099元。3、护某某参照当地护某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为x元/年÷365天×3天=18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3天×30元=90元。5、交通费票据11张,计110元,酌情支持50元。上述合计2992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医某某、误某、护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9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某某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君华

审判员黄清培

审判员韩明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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