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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与张某搬迁纠纷案

时间:1997-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216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2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中仪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常某,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三十五岁,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六十七岁,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二十九岁,汉族,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X街北里五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北京市第三建筑工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军,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听,北京市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某某,女,七十七岁,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因搬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丁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九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徐庆斌

代理审判员贺春生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郑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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