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涉嫌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9月9日经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9月9日经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伙同王某,二人到商丘市X区X街“耐克”专卖店门口,乘人不备将被害人田某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600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陈述,辨认笔录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赃款已全额退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程某、王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1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玉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晓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涉嫌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