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重庆市德旺煤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阳市群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旺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凤城桃花大道X号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万炎,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群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九盛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易红,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德旺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德旺公司)与被上诉人岳阳市群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群森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审判员李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强、代理审判员陈值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闻丽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重庆德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万炎、姚某某,被上诉人岳阳群森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2日岳阳群森公司与重庆德旺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南煤)》一份,合同约定:供方重庆德旺公司向需方岳阳群森公司供应烟煤,供货时间分别为2009年9月3000吨、10月份5000吨、11月份5000吨、12月份5000吨;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火车运至(京广线)岳阳北站转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专用线,或船运至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专用码头;价格(含增值税、运杂费):岳阳北站车板交货价或公司码头交货价为合同标准煤煤价,单价100元/千大卡;供方在根据岳阳纸业有限公司当时的结算价格的基础上让利18元/吨给需方;验收标准和方法:以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验收的数量和质量为准;付款方式:需方在确定供方准备装船前一个工作日以现金转帐方式支付供方70万元购煤预付货款(煤炭装船吨位不小于2400吨);供方货到需方所指定的港口后,需方根据供方货款总金额支付预付货款30万元;供方按需方确认后的结算数据在15日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按一票制结清货款;时效、供应量及价格调整:原则上按合同所签订的有效期执行;需方可根据供方的供煤质量和需方的需求量有权对合同中的煤炭供应量进行调整,供方必须按需方的书面通知组织发运;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可根据煤炭市场行情对价格及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对方认可后执行,调价函与本合同一样有效,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终止本合同;为保证双方煤款的安全,双方均同意用岳阳纸业公司的货款为担保,供方在接受需方的预付煤款后,不得随意调整价格,且需在4日内煤炭装船起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09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签订后,岳阳群森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电汇预付款70万元至重庆德旺公司账户,重庆德旺公司于9月22日用船起运烟煤2010.17吨,于2009年10月5日到达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码头,岳阳群森公司按煤炭数量再次支付20万元,经结算,重庆德旺公司同意按2300吨的数量返利,共计货款金额为x.22元,重庆德旺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2009年10月26日结算重庆德旺公司尚差岳阳群森公司货款x.78元及返利款x元。2009年11月18日岳阳群森公司收到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纸业煤炭结算方式调整的通知》,通知称,经公司研究决定,煤炭结算方式作出的下调整:1、热值结算价格调整:南方贫瘦煤……;南方烟煤热值4000-4500大卡/千克(含4000),结算价格110元/千大卡……;2、月供应量奖励办法:供应量1万吨以上(含1万吨),烟煤量比不低于40%,奖励10元/吨;供应量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烟煤比不低于40%,奖励15元/吨……;其它条款按原合同执行,通知有效期为一个月,即2009年11月19日起2009年12月18日止,如有变更,另行通知,届时不另行通知,则继续有效。岳阳群森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于2009年11月19日汇款100万元预付款至重庆德旺公司账户,并书面通知重庆德旺公司在一个月内立即发煤1万吨,重庆德旺公司合同代表李某于12月4日向岳阳群森公司出具承诺:现重庆德旺公司有二条船发给岳阳群森公司,船名是富-608、腾达-618,吨位约4500吨,煤质:S<1%,发热量为5000大卡以上。2009年12月7日岳阳群森公司派业务员李某携带承兑汇款二张60万元及90万元存款作为预付款到重庆请求重庆德旺公司将剩下的煤全部装船,岳阳群森公司业务代表李某到达重庆后,岳阳群森公司积极为重庆德旺公司解决船的问题交5000元订金调宜昌南方船务有限公司南方X号船到重庆德旺公司处装煤未果。重庆德旺公司仅于同日向岳阳群森公司开具4500吨增值税票据,要求岳阳群森公司在岳阳纸业公司码头等待,后岳阳群森公司向腾达X号船主了解,该船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煤起运。直到2009年12月17日重庆德旺公司才与腾达X号船主签订运输合同。2009年12月14日重庆德旺公司所发富-X号船到达岳阳,岳阳群森公司再向重庆德旺公司支付10万元后进行卸煤,该笔煤共计数量1850.84吨,结算金额(略).19元,岳阳群森公司实际多支付重庆德旺公司货款x.81元,上述合计重庆德旺公司尚欠岳阳群森公司款x.59元,第一次返利按2300吨计算款x元,共计x.59元。后岳阳群森公司多次找重庆德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重庆德旺公司立即返还多支付的货款x.60元,赔偿岳阳群森公司调船损失5000元及差旅费x元;2、重庆德旺公司赔偿岳阳群森公司因未履行合同造成的返利损失x元、任务奖励款x元、利息x元;3、重庆德旺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岳阳群森公司按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请求重庆德旺公司继续供煤,理由正当,重庆德旺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重庆德旺公司应向岳阳群森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重庆德旺公司虽然在庭审中提供了库存有煤供应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重庆德旺公司库存有煤,但其未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双方在履行2009年9月的供货合同后,于2009年10月26日进行了结算,该次结算不是双方终止合同的依据,依据合同双方应当在需方确认后的结算数据15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将货款结清,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该次结算仅能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重庆德旺公司方终止合同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两笔供煤交易结算重庆德旺公司尚欠岳阳群森公司货款x.59元,第一次返利按2300吨计算款x元,共计x.59元。重庆德旺公司未提出异议,应予支付给岳阳群森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因重庆德旺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造成岳阳群森公司每吨18元的返利,此项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对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即重庆德旺公司已经承担了2300吨的返利,对剩余的x吨应按每吨18元返利承担赔偿责任;按合同约定,岳阳群森公司有权利根据供方的供煤质量和需方的需求量对合同进行调整,即岳阳群森公司在2009年11月19日调整重庆德旺公司在一个月内供煤x吨,是岳阳群森公司依据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及时作出的调整,按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若重庆德旺公司将x吨煤供给岳阳群森公司,则岳阳群森公司至少可获得每吨煤奖励10元,共计x元,该笔损失是合同履行中完全可以预见的,但在2009年12月4日重庆德旺公司已对岳阳群森公司承诺发煤4500吨,故应按4500吨计算。岳阳群森公司为催促重庆德旺公司履行合同,支付的差旅费x元,该笔费用应属于岳阳群森公司为履行合同的经营成本。调船订金5000元及利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重庆德旺公司支付岳阳群森公司货款x.59元,第一次2300吨返利款x元;二、由重庆德旺公司赔偿岳阳群森公司返利x元(x吨×18元/吨)。奖励款x元(4500吨×10元/吨);上述合计x.59元,限重庆德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575元,重庆德旺公司承担7015元,岳阳群森公司承担1560元。

重庆德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发生于2009年9月的第1笔交易已履行完毕,产生争议的是第2笔交易,第2笔交易纠纷的产生是因为岳阳群森公司未按约在卸货前支付30万、在第2船装货前预付70万元,违约的是岳阳群森公司;2、没有证据证实岳阳群森公司曾通知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发煤1万吨,原审判决可得利益计算错误,奖励款也不是缔约时所能预见的,已履行完毕的不应计算可得利益,未履行的部分系岳阳群森公司违约造成未履行,故也不应计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岳阳群森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重庆德旺公司提交了一份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用于证明上诉人有煤可供,被上诉人多次违约不支付货款,导致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未提供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也缺乏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未提供原件,真实性不能确认,故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南煤)》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此后的履行过程中,除根据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纸业煤炭结算方式调整的通知》对2009年11月19日之后的价格作出调整外,《煤炭买卖合同(南煤)》是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易过程是:由岳阳群森公司在重庆德旺公司准备装船前1个工作日预付70万元货款,重庆德旺公司在收款后4日内将不少于2400吨的煤炭装船起运,船到港后,岳阳群森公司根据货款总金额预付货款30万元,经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验收后,重庆德旺公司按岳阳群森公司确认的结算数据在15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货款。在2009年9月的交易中,重庆德旺公司有迟延发货、发货数量少于约定的违约行为,虽经双方结算,但不能免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2009年11月的交易中,岳阳群森公司于11月19日预付100万元货款,而重庆德旺公司收款后于12月4日才承诺发货,其承诺发出二船共4500吨煤,但直至12月14日才有一船煤运抵岳阳,数量仅为1850.84吨,岳阳群森公司业务员携现金、自备船要求重庆德旺公司发第二船煤仍被拒,重庆德旺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岳阳群森公司卸货前未支付30万是因为重庆德旺公司此前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交付的煤未达到约定数量,经结算也确实少于预付款金额;而岳阳群森公司未在第2船装货前预付70万元是因为重庆德旺公司未按约组织船、预备煤,结合此前重庆德旺公司的违约行为,岳阳群森公司为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而采取的自力救济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上诉人提出的岳阳群森公司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了“需方可根据供方的供煤质量和需方的需求量有权对合同中的煤炭供应量进行调整,供方必须按需方的书面通知组织发运”,即岳阳群森公司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在x吨的总供应量范围内,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供货要求,这也是双方对市场变化的特别约定。合同中2009年9月3000吨、10月份5000吨、11月份5000吨、12月份5000吨的约定,是签订合同时对未来供货的预计,对9月未履行的700吨、10月未履行的5000吨,岳阳群森公司有权在2009年12月前随时主张,并不因为10月已过就丧失主张的权利。故原审法院对未结算、未履行的x吨煤计算每吨18元的返利款损失并无不当。但每吨10元的奖励款是根据2009年11月18日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岳阳纸业煤炭结算方式调整的通知》,该通知发布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是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每吨10元的奖励的前提是在一个月内供煤达到一万吨,而在通知下发后,重庆德旺公司作出承诺也即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只有4500吨煤,尚无证据表明岳阳群森公司可以达到领取奖励款的条件,故奖励款不属本案损失,原审判决重庆德旺公司赔偿岳阳群森公司奖励款x元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可得利益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重庆德旺公司已开出而实际未交易的2649.16吨煤的增值税发票,岳阳群森公司应予返还。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重庆市德旺煤炭有限公司赔偿岳阳市群森贸易有限公司返利x元。

一、二项合计x.59元,限重庆市德旺煤炭有限公司于岳阳市群森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未交易的2649.16吨煤的增值税发票后五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28元,合计x元,由重庆市德旺煤炭有限公司负担x元,由岳阳市群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403元。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闻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