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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某与被申诉人毛某、原审第三人徐某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41岁,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审第三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市人,岳阳市土桥蜘蛛王店业主。

申诉人李某与被申诉人毛某、原审第三人徐某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9月5日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岳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未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略)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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