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关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别名陈X,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0日被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4月20日被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4月30日经宁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宁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宁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男。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4月20日被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1年4月30日经宁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宁某县看守所。

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关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某县人民检察院未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伙同马某(另案)在宁某县X镇幸福院西侧柏油路上盗窃玉米2200斤,价值1936元。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被告人关某。公诉机关某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关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关某对公诉机关某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关某供述笔录各1份;被害人李远玲的陈某笔录;证人马某、宁某证言笔录各1份;宁某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鉴定书、(2006)宁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关某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某,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关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关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关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某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关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某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军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某员李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