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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岳阳市X区三眼桥办事处古井社区。

上诉人易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合同违约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近两年经常居住在临湘市X区照顾老人,本案由临湘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某辨称:岳阳楼区是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且本案属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的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一直住在岳阳楼区,其提供的经常居住地在临湘的证据不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房屋在岳阳楼区,故合同履行地在岳阳楼区X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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