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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52岁,湖南省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37岁。

上诉人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柳萌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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