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立刻亮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顺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X号。
负责人宗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余海杰、陈鹏光,系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顺德市X镇麦朗通用电器厂,住所地(略)。
负责人张某某。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一九六七年六月四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顺德立刻亮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立刻亮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立刻亮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二○○三年三月十四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立刻亮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顺德立刻亮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顺德立刻亮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夏新洪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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