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欧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住所地:南县X镇兴盛大道西路。

负责人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欧某因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2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广、被上诉人欧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军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保险公司为欧某签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一份。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欧某;识别代码(车驾号)为x;责任限额,医疗赔偿限额为x元:保险费120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10月17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16日24时止。”欧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10年7月5日17时15分,欧某辉(欧某辉系欧某之子)驾驶摩托车(车牌号为湘x、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欧某、车辆识别代号x)将刘子聪撞伤,酿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某随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了案。

2011年1月17日,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事故时间2010年7月5日17时15分;事故地点南县X村X路X路段;当事人为欧某辉、刘子聪;机动车牌号为湘x;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经现场勘查认定,欧某辉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交安法)办法》第25条第4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子聪不负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调解结果,经召集双方调解协商,由欧某辉承担刘子聪的全部医疗费用(凭医院发票),并赔偿刘子聪护理费1494.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20元,法医鉴定费300元,后期医药费1000元,合计3214元。”此后,欧某以已付刘子聪住院医药费x.53元,其他各项费用3200元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011年1月19日,保险公司向欧某发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无法证明是在我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出险。”2011年2月22日,欧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x元。

另查明,欧某辉于2010年7月7日取得准驾车型为E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赔付欧某5000元。上述给付内容于双方签收本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二、别超凡放弃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别超凡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75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曾某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