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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曾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X乡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夏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某,男,49岁。

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X乡农行)因与被申请人曾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院长邬文生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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