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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与陈某乙、杨某丙、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丁、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男,5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4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女,47岁。

原审被告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凯利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审第三人陈某丁,男,25岁。

原审第三人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湘邮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

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乙、杨某丙、原审被告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某丁、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殷某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殷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向殷某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殷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殷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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