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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上诉人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容县管理部为与被上诉人李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住所地(略)X。

负责人姚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容县管理部,住所地(略)X。

负责人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军,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上诉人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容县管理部为与被上诉人李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受案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治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华、黄启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于2010年2月2日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上诉人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容县管理部与被上诉人李某共同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月内,消除李某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因未偿还以李某名义x元贷款而造成的不良记录;

二、李某自愿放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三、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容县管理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共同承担李某经济损失x元,此款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容县管理部在2010年3月16日前付清。各方再无争执,案结事了。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可以持本调解协议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不以送达为生效要件。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征收255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负担。

审判长李某治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黄启宇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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