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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市工商开处字(2009)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XX,岳阳市X区工商分局车站工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龚X,岳阳市X区工商分局车站工商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市工商开处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09年1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2009)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起,在未依法取得班线客运许可证、线路牌,且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在岳阳市中讯大酒店和岳阳市中达大酒店设立两个客运接待站,并投入了18台“别克”商务车,专门从事岳阳至长沙(16台),岳阳至株州(2台)的班线客运经营,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个线路车队的营运车队收起1200元/台的管理费。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能取得班线客运资格,多次受到客运主管部门的处罚,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仍拒不改正,继续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其行为构成了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岳市工商开处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2、罚款人民币x元。限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并告知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既未履行完该处罚处罚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除缴纳罚款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班线客运资格,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岳市工商开处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岳市工商开处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246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安达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郑波

审判员贾尚书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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