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代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孔某某,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重庆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X区渝西大道中段xxx号x-x。

原告代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及其委托代某人孔某某,被告喻某及其委托代某人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诉称,198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2年8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代某瑞。恋爱期间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怀孕,原告为了对子女负责,被迫与被告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好,长期为家庭经济和其他家庭琐事吵闹、打架。2001年、2002年、2006年,被告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由于子女尚小,原告没有同意被告的要求。2011年2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儿子也年满18周岁,离婚对其影响不大,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作分割,也不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喻某辩称,原、被告是因为感情好才登记结婚,且婚后从未吵闹打架,被告更未提起过离婚诉讼。只是近期忙于照顾即将高考的儿子,而疏忽了对原告的关心。现在儿子已考上大学,被告愿意和原告一起,在成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2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直在原告的父母处居住,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代某瑞。被告与二老关系融洽,与原告之间也未产生大的矛盾。2010年,原、被告之子代某瑞高考前,被告尽力照顾儿子,加之原告又在成都打理生意,夫妻俩未在一起生活,被告疏忽了对原告的关心和照顾,引起了原告的不满。现原告特起诉来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对自己疏于关心照顾原告向原告表示了歉意,并决定到成都与原告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书、原告母亲当庭所作的证词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要件。原、被告经过3年多的恋爱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养育子女,孝敬父母,家庭关系十分融洽。现被告对自己因忙于照顾儿子而疏忽对原告的关心和照顾当庭表示歉意,并决定到成都与原告共同生活,表示被告十分注重原告的感受,以家庭和睦稳定为重,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夫妻间各自改正不足,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间相互理解,加强交流和沟通,其夫妻关系尚能和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代某与被告喻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某红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