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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申请人许XX诉称,2003年原告程XX诉确认申请人、岳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0)岳中确字第X号

确认申请人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司机,住岳阳县X镇车站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陈XX,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确认申请人许XX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确认申请人(被告)与程XX(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对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报废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确认申请人许XX诉称,2003年原告程XX诉确认申请人、岳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时,已作出了(2003)岳楼法民初字第949-X号扣押裁定,扣押确认申请人的湘F-x号大货车,由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协助执行,并将该扣押车辆送至岳阳市八字门交通事故停车场扣押至今有7年之久了。2005年4月8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楼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申请人赔偿原告程x.00元,减去已支付的x元,还应支付原告程x.00元。2005年11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岳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本案进入执行阶段,案号为(2006)岳楼执字第X号,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扣押的车辆未依法予以处置。因确认申请人(被执行人)系岳阳县X区人民法院便将此案委托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但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亦未对被扣押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置。后因执行无果岳阳县人民法院又将该案退回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被扣押的湘F-x号大货车系确认申请人于2002年12月14日购买的新车,其当时价值为16万元。本案交通事故于2003年6月18日发生的,至购车时间只有半年,现已扣押停放7年之久,已严重锈蚀报废。如果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早日对被扣押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理,本案也就早已了结,还有剩余财产返回确认申请人。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确认申请人的财产后,却不依法予以处理,已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违法错误的范围。请求依法确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扣押确认申请人湘F-x号大货车后,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确认申请人车辆报废的行为违法。

本院查明,2003年9月,确认申请人许XX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原告程XX作为被告之一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程XX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3年10月8日以岳楼法民初字第949-X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扣押被告许XX的湘F-x号大货车的财产保全裁定。并委托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协助执行,将该扣押车辆送至岳阳市八字门交通事故停车场保管。被扣押的湘F-x号大货车系确认申请人于2002年12月14日购买的新车,其当时价值为16万元,本案交通事故于2003年6月18日发生的,至购车时间只有半年之久。2005年4月8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楼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申请人许XX赔偿原告程x元,减去已支付的x元,还应支付原告程x元。该民事判决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岳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认申请人)许XX系岳阳县X区人民法院便将此案委托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岳阳县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因执行无果又将此案退回了岳阳楼区X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依法扣押的车辆却不依法予以处置,造成在露天停车场停放达7年之久,已严重锈蚀报废。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五)、(六)项之规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该案诉讼中依法扣押确认申请人许XX所属车辆后,却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车辆严重锈蚀报废;对被扣押车辆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九)、(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确认申请人许XX与程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对被依法扣押的车辆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车辆严重锈蚀报废;对被扣押车辆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给确认申请人许XX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李明霞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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