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富,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新华汇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丙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北京新华汇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华汇扬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富、被告新华汇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1993年1月4日,原告和另一作者郑钢与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出版《999个怎么办》丛书,该丛书于1995年1月出版,包括《幼儿卷》、《小学卷》、《中学卷》三卷,《幼儿卷》由原告独立编写,郑钢不主张著作权。2002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婴幼儿才智开发系列读本》丛书中《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严重抄袭了原告编著的《999个怎么办》丛书中《幼儿卷》的内容,其中,《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一书抄袭内容共计27万字,《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中第2章共抄袭3万字。2002年7月17日,原告的学生王剑于某京图书大厦网上书店购买了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该书店出具了盖有“北京新华汇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2、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略)元;4、赔偿原告损失(略).1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被告新华汇扬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书籍。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书面答辩称,经该出版社审读,《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确实存在大量抄袭《999个怎么办》的现象。出版社已与陈某某联系,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出版社分两次向作者赔偿经济损失。但由于某一笔赔偿款未到帐,致使和解协议没有履行。《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于1998年10月第一版,印数各5000册,定价16元和18元,2001年1月再版各4000册,定价不变,至今积压2600册。此书第一版作者稿酬30-60元/千字,再版稿酬为15-30元/千字,出版社未获多少利润。请求法庭公正裁判。
被告新华汇扬公司当庭口头答辩称,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确实存在侵权问题。在另一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新华汇扬公司愿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999个怎么办》丛书,该丛书《幼儿卷》(0-6岁)署名郑钢、陈某某主编。
2002年6月19日,郑钢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其与陈某某于1994年合作主编了《999个怎么办》丛书,于1995年由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由于某写分工,该丛书《幼儿卷》由陈某某独立完成,陈某某独自享有著作权,郑钢不主张对《999个怎么办》丛书中《幼儿卷》一书的著作权。
1998年10月、2001年1月,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及再版了署名晓帆编著的《婴幼儿才智开发系列读本》丛书中《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印数各9000册,其中第一版各出版5000册,定价分别为16元,18元。
2002年7月17日,王剑于某京图书大厦网上书店购买了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婴幼儿才智开发系列读本》丛书中《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该书店出具了盖有“北京新华汇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发票载明商品名称:图书,数量:3册,金额46.8元。
另,原告提交了《999个怎么办》丛书中《幼儿卷》与《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的侵权字数对比表,其中表明《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共抄袭(略)字(该书标明(略)字),《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第二章共抄袭(略)字。
陈某某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表明,其要求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返还不当得利的计算方法为:34元×9000册×30%,计(略)元,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为30元/千字×300千字×4倍,计(略)元,及购书费35.10元,律师费3000元。后原告确认购书费为34元。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仍表示愿执行与陈某某的和解协议,但在合理长的期限里,其始终未予履行。
上述事实,有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999个怎么办》丛书《幼儿卷》、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郑钢声明、北京图书大厦网上书店发货单、发票、律师费收据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陈某某是《999个怎么办》丛书《幼儿卷》的作者,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即以复制、发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并在该作品上署名,以及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书面确认其出版发行的《婴幼儿才智开发系列读本》丛书中《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抄袭了原告的作品,但其对于某袭的字数未予举证。由于某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于某告提交的关于某权字数的统计表予以确认,认定《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中抄袭了原告的作品字数共计30万字。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出版发行的《婴幼儿才智开发系列读本》丛书《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未给原告署名,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初版的书按照字数支付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给付印数稿酬,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作品基本稿酬为每千字10至30元,第四条规定,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印数稿酬为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1999年4月5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将原创作品稿酬提高为每千字30至100元,但对再版稿酬的支付办法规定以千册计算,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计算。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作品的时间为1998年10月,出版了各5000册,原告主张以每千字30元作为基本稿酬的计算标准没有超出有关规定,其以基本稿酬乘以4倍作为赔偿依据,符合相应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及购书费亦应由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承担。由于某告在本案诉讼中未主张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赔偿其印数稿酬,本院不予考虑。原告陈某某还要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返还不当得利(略)元,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华汇扬公司自愿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故对于某告陈某某关于某告新华汇扬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陈某某著作权的《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
二、被告新疆青少年物价出版社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陈某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承担);
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九千零三十四元;
四、被告北京新华汇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陈某某著作权的《怎样使孩子成为说话高手》、《怎样解决养育孩子常碰到的问题》两书;
五、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27元,由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负担1571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55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127元,上诉于某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人民陪审员白剑峰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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