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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五金制造(深圳)有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五金制造(深圳)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汩罗市XX铝业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汩罗市XX铝材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伏XX,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XX。

上诉人XX五金制造(深圳)有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09)汩民初字第32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吴XX为本案被告没有某实依据,吴XX与本案没有某何关系,是被上诉人为规避管辖虚设的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X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某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汩罗市XX铝业有某、汩罗市XX铝材有某、原审被告吴XX未予答辨。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吴XX作为汩罗市XX铝业有某的股东之一,于2008年6月19日出具的《承诺书》,仅是其对公司内部货款回收的一种承诺,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汩罗市XX铝业有某、汩罗市XX铝材有某与上诉人XX五金制造(深圳)有某在发生买卖关系的过程中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X区,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没有某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09)汩民初字第324-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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