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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平顶山市X区黄楝树楝香街X路西开设个体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后被告人陈某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2009年9月1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平顶山市X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在该诊所内非法行医,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供认不讳,同时有证人李某、张某、孙某、李某芝的证述、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平顶山市X区卫生局分别两次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周刚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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