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与吕某某抚养纠纷案

时间:1998-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鲁民初字第129号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反诉被告),女,一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生,汉族,烟草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仕鹏,鲁山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反诉原告),女,一九三六年十月十日生,汉族,市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六日生,汉族,粮食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长生,鲁山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吕某某抚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仕鹏,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程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份,经人介绍我与被告之子张建军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两个,由于种种原因,儿子张鹏远出生后由被告代养,一九九三年十月,张建军不幸病故,当原告欲接回儿子抚养时,被告处于私人目的不予允许,经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如今儿子四岁有余,仍与原告分离,为了维护原告及其儿子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将原告之子交与原告抚养。

被告吕某某辩称,张鹏运出生后就由被告抚养至今,双方已构成代为收养关系,现原告要求抚养张鹏远我同意,但应承担张鹏远入学后的学费1860元,抚养费(略)元,我为此付的劳务,应支付我劳务费93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婆媳关系。一九八三年经人介绍,原告黄某与被告之子张建军结婚。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生育女儿张英,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生育儿子张鹏远,张鹏远系计划外生育,出生后由被告吕某某喂养,由于计划生育情况,被送往被告的亲戚家喂养。一段时间后被告又接回自行抚养。被告之子张建军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因病去北京住院。一九九三年十月病故。后原告通过中人说合要求接回孩子自行抚养,由于协商无果,张鹏远一直由被告吕某某抚养至今。

另查明,原告黄某月工资为667元,扣除暂不能发放月工资30%,月实领工资为549元。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原告黄某为其儿子购买商品粮户口。入户款为2600元。

原告之女张某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四年九月每月领遗嘱补助款49元;一九九四年十月至一九九六年六月每月领51元;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今每月领75元。被告吕某某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四年九月每月领遗嘱补助款25元;一九九四年十月至一九九六年每月领51元;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今领75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要求对其儿子尽抚养义务理由正当,张鹏远属计划外生育,出生后一直由被告吕某某抚养但在抚养张鹏远之前与黄某没有约定,因此,吕某某抚养其孙子的行为属自愿行为,其反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的生活确有困难,且抚养其孙子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代黄某尽抚养义务,在精神上,经济上均有一定的付出,因此,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某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鹏远交付原告黄某抚养。

二、原告黄某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吕某某经济补偿费7000元。

三、驳回被告吕某某的反诉请求。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费1200元,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永年

审判员全太金

审判员孟鲁义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赵继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