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丁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汤某某在杨埠口的建筑工地上的x型冲击夯一套(价值1440元)、附盖式混凝土振动器一台(价值480元)、电缆线20米(价值11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证实,被害人汤某某陈述,有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起赃笔录、领条及新华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丁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惠君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兼)书记 ≡健艏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