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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双牌紫阳水电开发中心、双牌杨某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以上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

负责人卢某,行长。

被执行人双牌杨某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牌县大湾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双牌县和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双牌县李某电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牌县罗某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双牌县双华水电站,住双牌县X村。

合伙事务执行人,罗某、秦某。

被执行人罗某。

被执行人秦某。

被执行人双牌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双牌县X巷。

被执行人双牌县紫金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双牌县打鼓坪林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双牌紫阳水电开发中心。

合伙事务执行人欧某。

被执行人欧某。

被执行人杨某戊。

被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己,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永中法民二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双牌紫阳水电开发中心、双牌杨某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以上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双牌紫阳水电开发中心、双牌杨某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以上被执行人所有的电站依法进行了评某,并分别对紫阳中心的塔江漯电站,大湾里公司的大湾里电站,和平公司的竹溪江、大坪江电站,李某电站公司的李某电站,罗某江公司的罗某江、黄柏山电站,双华水电站的双华电站,阳光公司的羊角山电站,紫金山公司的西河源一、二级电站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只有双牌杨某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杨某湾电站(含双牌紫阳水电开发中心投资的附属设施)第三次拍卖成功,竞买人唐某玉以4,890,000元人民币买受了该电站,本院对拍卖标的款进行了分配,除去垫付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评某、拍卖费用、民工工资、及其他优先债权后,申请人受偿了1,200,000元人民币,经查,被执行人双牌杨某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除该电站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牌县牟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电站,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经抵偿其拖欠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工程建设款,该电站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被执行人除没能变现的电站外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牌紫阳水电开发中心所有的另一个电站奉家电站,因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本院进行了诉讼,本院已另案执行,并依法进行了评某、拍卖、变卖,均无人买受,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永中法民二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能够变现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某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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