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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曾用名许X,男,21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某以帮陈某修“联想”笔记本电脑(型号是联想x—370)为由,将其电脑骗走,经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脑价值3200元,后被许某以700元卖掉。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的陈某;3、证人曹某、张某、马XX的证言;4、书证:抓捕经过、许某的户籍证明一份、刑事判决书两份;5、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某以帮陈某修“联想”笔记本电脑(型号是联想x—370)为由,将其电脑骗走,经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脑价值3200元,后被许某以700元卖掉。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供述证实,2011年5月22日下午,我在陈某打工的门市部用陈某某的笔记本电脑看电影,正看着,电脑的喇叭坏了,我就骗她说,我给你修修吧,陈某同意了,我就把电脑连同挎包一块拿走了,后来,电脑被我700块钱卖了。

2、被害人陈某陈某,2011年5月22日下午,许某找我玩,我说我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有点毛病,他说他会修,我把电脑交给他,就再也没见他,我就报案了。

3、证人曹某证实,我听陈某说电脑坏了让许某拿走去修,现在电脑也没有给陈某送过来,手机也联系不上。

4、证人马XX证实,我在虞城县城见了许某,当时许某提着一个手提电脑。

5、证人张某证实,许某租我的车,当时他掂着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

6、鉴定结论,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在被骗时,价格为3200元。

7、户籍证明证实,许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追缴,被告人没有退赔。被告人许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2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杭德领

审判员朱凤菊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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